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32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瑞祥 賴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煜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邱瑞祥清償新臺幣貳仟貳佰肆拾伍萬元,及㈠其中新臺幣柒佰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㈡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日起,㈢其中新臺幣壹仟參佰柒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正雄清償新臺幣壹仟捌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