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99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9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建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家麒、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李睿霖、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范耿豪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虹林生活事業有限公司(下稱虹林公司)、晉昇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晉昇公司)發支付命令,惟查虹林公司、晉昇公司皆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3日裁定 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07年7月11日陳 報狀並未提出上列文件,致本院無從得知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無從為文書之送達,故其聲請不合程式,該部分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睿霖、范耿豪核發支付命令,由聲請人所提出之購買收據、匯款單、訂單,債務人皆為虹林公司及晉昇公司,李睿霖及范耿豪僅為虹林公司及晉昇公司簽約時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債務人。綜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李睿霖、范耿豪核發支付命令,該部分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另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家麒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