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2135號聲 請 人 全聯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因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僅於聲請狀上記載:「因辦理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投標,向國泰世華銀行購買本行支票」等語,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因投摽而向銀行購買支票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該裁定於108年1月3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