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9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楚?v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呂立棋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 理 人 何新台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吳佳宜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名下有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5股、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0股、第一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23股,及宏洲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546股,其中正隆、愛之味、第一銅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依107年12月3日成交價新台幣(下同)21.65元、7.11元、9.67元計算,價值皆不足600元,無變賣實益;另有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存款1萬6507元,此外無 其他財產,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書函、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之保管帳戶餘額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存券異動明細表等,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總行函、華南商業銀行淡水分行函、大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華南永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福邦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函、臺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函等在卷可稽。其中股票變賣得款4萬7251元,存款扣得1萬6257元,經轉知債權人後無不同意見,並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有本院函及公告、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發款通知函各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