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6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2644號聲 請 人 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月 相 對 人 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治 相 對 人 楊國治 賴進財 黃壽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一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一所示票面金額,及各如附表一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相對人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國治於如附表二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二所示票面金額,及如附表二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一、附表二本票十一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經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十一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關於附表一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按票據上之記載,除金額外,得由原記載人於交付前改寫之,但應於改寫處簽名。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3 項、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第11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另聲請本院就附表二所示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因該本票之發票日關於月份部分記載經改寫,於改寫處僅有相對人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磊鑫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國治蓋用印文於其上,相對人賴進財、黃壽山並未於改寫處簽名或蓋章,故改寫發票日僅對相對人磊鑫公司、楊國治發生效力,就相對人賴進財、黃壽山而言,該本票發票日之改寫,不符上開票據法所規定票據改寫之要件,應屬無效票據,因之,聲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對相對人磊鑫公司、楊國治強制執行,核與上揭規定及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以附表二所示之本票聲請本院裁定對相對人賴進財、黃壽山強制執行,於法顯有未合,聲請不應准許,裁定如主文第二項、第三項所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一: 107 年度司票字第12644 號│ ├──┬───────┬──────┬───────┬───────┬─────┤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5年10月17日 │1,500,000元 │105年11月16日 │105年11月16日 │CH0000000 │ ├──┼───────┼──────┼───────┼───────┼─────┤ │002 │106年2月9日 │1,500,000元 │106年3月9日 │106年3月9日 │CH0000000 │ ├──┼───────┼──────┼───────┼───────┼─────┤ │003 │106年2月9日 │1,750,000元 │106年3月9日 │106年3月9日 │CH0000000 │ ├──┼───────┼──────┼───────┼───────┼─────┤ │004 │106年2月17日 │3,000,000元 │106年3月17日 │106年3月17日 │CH0000000 │ ├──┼───────┼──────┼───────┼───────┼─────┤ │005 │106年3月17日 │5,000,000元 │106年4月14日 │106年4月14日 │CH0000000 │ ├──┼───────┼──────┼───────┼───────┼─────┤ │006 │106年4月5日 │3,000,000元 │106年5月5日 │106年5月5日 │CH0000000 │ ├──┼───────┼──────┼───────┼───────┼─────┤ │007 │106年5月18日 │3,000,000元 │106年6月17日 │106年6月17日 │CH287625 │ ├──┼───────┼──────┼───────┼───────┼─────┤ │008 │106年7月3日 │2,000,000元 │106年7月15日 │106年7月15日 │CH0000000 │ ├──┼───────┼──────┼───────┼───────┼─────┤ │009 │106年7月11日 │3,500,000元 │106年7月31日 │106年7月31日 │CH0000000 │ ├──┼───────┼──────┼───────┼───────┼─────┤ │010 │106年7月17日 │2,000,000元 │106年7月31日 │106年7月31日 │CH0000000 │ └──┴───────┴──────┴───────┴───────┴─────┘ ┌───────────────────────────────────────┐ │附表二: 107年度司票字第12644號│ ├──┬───────┬──────┬───────┬───────┬─────┤ │編號│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到期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 │ │ │(新臺幣) │ │ │ │ ├──┼───────┼──────┼───────┼───────┼─────┤ │001 │106年4月16日 │3,000,000元 │106年5月16日 │106年5月16日 │CH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