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3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361號抗 告 人 豐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明宗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鼎麗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8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42、4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及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抗告人遲至民國107年2月14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