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77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7754號聲 請 人 貝詩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佑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祈利企業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5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