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9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19977號抗 告 人 大地天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仲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間因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27日本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997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