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00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0017號聲 請 人 台灣福斯財務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睿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惠玲、陳彥婷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