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0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0443號聲 請 人 許正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康泰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簽發本票時(即民國106年1月26日)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