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70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7052號聲 請 人 協富資融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彥達 相 對 人 陳庠聿 蔡瓊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痒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庠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2 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