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1106號聲 請 人 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佑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下同)475萬元,並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5646號提存事件提存,對相對人之財產聲請假執行,嗣兩造間本案訴訟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431號判決確定,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於20日內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並提出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提存書、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二、按返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準用同法第104條之規定,須符合:(一)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二)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法院依供擔保人之聲請,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並向法院為行使權利之證明而未證明者之要件,法院始得裁定返還擔保金。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雖據提出提存書、民事判決、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 度存字第5646號、103年度重訴字第364號、105年度重上字 第4 31號、105年度司執字第49420號、107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卷宗核閱無訛。惟查,依聲請人提出對相對人公司登記址寄送催告通知之存證信函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所示,回執上蓋有「鉅翼物流有限公司收款專用章」,尚難認定該存證信函確已送達相對人鉅翼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且未向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住所地送達,難認已生合法送達及催告行使權利之效力。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聲請人宜俟自行合法通知或另行聲請本院通知相對人行使權利且相對人逾期未行使時,再行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范芳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