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9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聲字第968號聲 請 人 沅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繆金照 代 理 人 王聖舜律師 相 對 人 蕭美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因相對人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以致通知拆除或遷移地上物之信件招領逾期遭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函件執據及掛號退回信封等件為證,又經本院函囑臺北市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訪查相對人有無實際居住於臺北市文山區萬和里溪州街一址,該分局之萬盛派出所派員訪查後,表示該址已無人居住而為聲請人圈圍之建地,有該分局107年8月22日北市警文二分防字第1076012714號函在卷可佐,故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黃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