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國貿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專賣店合約優先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國貿字第6號原 告 慶真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趙莉真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李璨宇律師 陳昶安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振格律師 被 告 RIMOWA GmbH 代 表 人 ALEXANDRE ARNAULT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盧柏岑律師 湯詠瑜律師 原告因請求確認專賣店合約優先存在等事件,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嗣於民國108年1月4日變更聲明第2項,追加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8,913,268元,則原告就追加聲明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54,4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