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27號原 告 元國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官元愷 被 告 金藏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繼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視同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1,488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1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此裁定已於107年1月17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