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59號原 告 政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政居 原 告 燁紅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凱琳 原 告 利陽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芳銘 原 告 峻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添財 原 告 進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源 原 告 新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新訓 原 告 吳阿束即鐵發實業社 原 告 冠偉石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國 原 告 三久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崇拼 原 告 冠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玉榮 原 告 燦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皓翔 原 告 達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曉麗 原 告 東成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顏圳成 原 告 同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祐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德倫律師 顏瑞成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子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工處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1 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原告繳納,茲依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書記官 徐嘉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