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李文宗、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蕭博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宗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博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建字第170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5,631萬2,9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萬1,424元(柒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