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72號反 訴原 告 即 被 告 大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永淳 訴訟代理人 房樹貴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隆豐智慧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原名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伍拾參萬柒仟肆佰貳拾玖(15,537,42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肆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148,752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