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43號原 告 圓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榮德 訴訟代理人 莊淑玲 王一心 被 告 國立國父紀念館 法定代理人 林國章 訴訟代理人 龔錫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繳裁判費,此為合法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但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惟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7月4日以107年度建字第243號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該裁定並 已於107年7月12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補費裁定及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至6頁);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7頁)。 揆諸首開說明,原告起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國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