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107年度建字第305號即反訴原告 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飛龍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反訴被告群峰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反訴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壹仟叁佰玖拾 玖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提起民事訴訟之反訴,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 項所定情形外,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業據聲請人提起反訴,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而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抗字第133 號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6,320 元確定,故聲請人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2,481元。查聲請人前就反訴部分已繳納裁判費共計133,880 元(計算式:15,157元+118,723 元=133,880 元 ),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卷可參,是聲請人溢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91,399元(計算式:133,880 元-42,481元=91 ,399元),則其聲請退還上開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91,399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