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群峰機械有限公司、廖保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30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群峰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保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耕鼎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2 月21日107 年度建字第305 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本訴部分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314,500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另反訴部分則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反訴上訴人部分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反訴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是核上訴人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314,5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352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6,355,5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946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298 元(計算式:95,352元+95 ,946元=191,29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