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度建字第3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度建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捌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248萬1,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參萬捌仟肆佰柒拾陸元(38,4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 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