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09號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健鑫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雄 訴訟代理人 劉妍孝律師 薛西全律師 黃靜瑜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即被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喜來登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 萬83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2,5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