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24 日
- 當事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曾國哲、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楊宗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訴訟代理人 張智婷律師 複代 理 人 王博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煥基 被 告 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宗興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黃豐玢律師 謝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