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曾國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佑福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4日107年度建字第83號判 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3,779,9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3,779,9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8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廖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