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新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長碁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4月17日所為判決,於109年5月8 日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係對本院所為判決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37,60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6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工程法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