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抗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號抗 告 人 磊鑫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國治 相 對 人 蔡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7年1月19日對於107年1月4日本院107年度抗字第7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劉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