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洪詩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台灣意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詩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瑞芬間107年度消字第13號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9 萬0,029元(計算式:105萬元+4萬0,0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臺新幣1萬7,8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