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48號原 告 吳黃素琴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被 告 禹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詩瑜 被 告 盧啟傑 黃胤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張新天 被 告 魏兆宏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侯莘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4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