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字第48號原 告 吳黃素琴 訴訟代理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被 告 禹紳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詩瑜 被 告 盧啟傑 黃胤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被 告 張新天 被 告 魏兆宏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白子廣律師 侯莘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有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命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續字第116號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偵查終結,有起訴書可憑,而於民國108 年11月27日當庭裁定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正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蔡月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