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182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彭清漢 代 理 人 黃慧敏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更生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復為消債條例條例第11條之1 所明定。蓋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雖依消債條例第10條之規定,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依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3 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之情形,法院亦得駁回債務人之聲請,顯見消債條例藉由課予債務人協力義務之方式,以示其確有債務清理之誠意。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且其所欠包含利息、違約金在內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更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為本件更生之聲請,本院為調查聲請人每月收入情形、有無補助及津貼、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有無商業保險及現有無受強制執行之經濟狀況等節,於民國107年3月30日裁定(下稱系爭補正裁定)命聲請人應於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資料,系爭補正裁定業於107年4月9日送 達聲請人委任之代理人黃慧敏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惟聲請人之律師僅於107年5月15日據狀稱無法予聲請人聯繫,而迄今未為任何補正,嗣本院認為有詳予調查訊問聲請人本人之必要,且給予再次補正上開資料之機會,乃指定107年6月29日上午10時30分為調查期日,該調查期日通知書已於106年5月23日送達予聲請人及代理人黃慧敏律師,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惟聲請人雖於調查期日到庭稱將提出補正資料到院,有調查筆錄在卷為憑(見本院卷第20頁),惟聲請人迄今猶未補正前所要求補正之資料,堪認聲請人未提出關係文件及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顯已違反其應負之協力義務。從而,聲請人既有消債條例第46條所定情形,則依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謝榕芝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調解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其係自 106年5月5日起,於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每月薪資約為30,000元,並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條、 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 請說明聲請人說明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 104年12月1日起至106年5月4日止係於何處任職?並請提出自 104年12月1日起至 106年5月4日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法院強制執行之金額)之金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另聲請人應說明目前是否仍於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因聲請人僅提出106年9月至11月之薪資條為薪資證明,是請聲請人提出自 106年5月5日起迄今每月於天下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之實領薪資(請說有無包括勞健保費用、其他費用及法院扣薪)之金額各為何?並說明每月係於何時領用薪資,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明細、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轉帳存摺影本等)。如聲請人現無工作亦請註明現無工作。 ㈡聲請人除前開各項薪資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含薪資、執行業務所得、佣金、獎金、營利所得等)?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或薪資轉帳證明、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自陳其於聲請更生前 2年係租屋居住,每月必要支出之費用共22,000元,包括膳食費及雜項支出 9,000元、房租9,0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車資 500元、電信費醫療消耗性支出 2,000元等語,惟並未提出任何證明。是請說明聲請人現是否仍係租屋居住,每月租金是否與現在相同?並請提出完整之房屋租賃契約及繳付每月租金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為匯款繳付,應提出匯款單或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又聲請人應說明每月膳食費用、雜項費用、電信費、醫療消耗性支出各為何?並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之支出項目及金額是否與聲請更生前兩年相同?及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帳單、購物發票、繳費收據等)。 ㈣承前㈢,聲請人現戶籍址係何處?併請提出全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址與現租屋處不同,並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聲請人應陳報現需承租住所地房屋居住之必要性為何?並陳報有無與他人共同租屋住居?如有,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及「目前」與聲請人同住之人共幾人?同住者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其他同主者有無共同分攤房租及家庭必要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並請提出同住者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依聲請人提出之 106年11月28日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及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聲請人之債權人有華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聯邦銀行、台新銀行、大眾銀行、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是聲請人應陳報除金融機構及政府機關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公司、或民間債權人存在?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健保費、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資產公司及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及民間債權人之聯絡方式,並提出「正確」之「債權人清冊」。二、聲請人自 104年12月起迄今每月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津貼?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各為何?及各項補助領取之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並應提出聲請人及其長子柯○○(長子柯○○部分為原裁定誤植)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到院為佐。 三、依聲請人所提債權人清冊所示,債務發生原因僅記載「借貸」等,請詳為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 四、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勾選「有」強執執行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惟並未說明案號,且未提出任何資料,請說明聲請人目前究竟有無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有,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債權憑證、法院開庭通知書等)說明目前執行情況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