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230號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善餘 代 理 人 張晴玲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繳納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未繳納聲請費,並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馮莉雅 附表: 一、應提出自民國105 年7 月起至陳報日止之所得及薪資證明(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薪資明細單、薪資轉帳存摺,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如係現金給與,請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薪水條、薪水袋等);並說明自105 年7 月起至106 年1 月止,聲請人每月實領薪資數額為何?每月薪資遭強制執行扣款數額為何?二、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存摺資料自105年7 月至本 裁定送達之日後),並應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三、應說明於106 年間,碩河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下同)2,400 元之原因及性質為何?又自107 年起迄今,是否仍有自前揭公司領取給付?時間及金額為何? 四、應陳報除自社會局領取之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津貼?金額為何?並應提出自105 年7 月起迄今,所有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應提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費、水費、電費、瓦斯費)之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或詳細說明之;又如有未陳報之必要支出項目,請一併陳報。 六、應提出長女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須負擔長女每月扶養費5,000 元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婚協議書)。 七、應說明長子及次子每月扶養費之細項及金額為何(如膳食費、學雜費、水電瓦斯費等)?有無領取補助?並請提出扶養費相關證明文件(發票、繳費證明或轉帳交易明細)、105 、106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含存款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自105 年7 月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領取補助或津貼之相關證明,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應說明子女之生母有無分擔子女扶養費?並應提出其等生母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現今工作及收入狀況、平均每月收入數額暨相關證明,及105 、106 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九、應說明是否有與他人共居?如有,是否有分擔生活費用(如水、電、瓦斯費)? 十、應提出因車禍受傷之診斷證明書,及與雇主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爭議之相關文件。 十一、應提出名下不動產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鑑價報告。 十二、應提出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十三、應提出其名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及最近5 年內從事前揭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與證明文件。 十四、應說明以聲請人現無工作收入,如何支付每月膳食費9,000 元、水費400 元、電費1,000 元、瓦斯費550 元、子女扶養費2 萬3,000 元,合計3 萬3,950 元之必要支出?又如何提出更生方案?是否有其他收入來源?除受友人資助25萬元外,是否有受其他人資助?並應陳報聲請更生前2 年起迄今,前揭友人及其他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有無提供擔保,及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十五、應提出積欠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債務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資產公司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並將前揭友人及未陳報之債權人列入債權人清冊後,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