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補字第378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古宸綨(即古鳳蘭、古凱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件所示證據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煜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蔡月女 附件: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自陳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之收入來源為打零工, 每月平均薪資數額為21,000元,惟依聲請人所提出之105 年度暨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請人於 105年度尚有馬來西亞商億嘉全球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 業務所得(代號9A-76)1,413,692元、其他所得64,000元及 5,928元;106年度則有執行業務所得79,374元及香港商億嘉環球貿易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執行業務所得209,677元,是 聲請人應詳細說明上開所得收入來源為何?每月係如何給付予聲請人?聲請人目前是否仍自該處領有執行業務所得?如是,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薪資單、薪資袋、其他雇主給付薪津收據、公司或雇用人出具之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收入切結書等)說明每月實際所得項目及數額為何;如無亦請註明。 ㈡聲請人應提出自105年11月起迄今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 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㈢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同居住?同住者係如何分攤家庭生活費用(如房屋租金、水、電、瓦斯費等)?又聲請人應提出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交通費、水電瓦斯費、健保費等)之計算方式及檢附相關資料如繳費單、發票、收據證明等證明文件。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㈣承上,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列 有每月支出交通費1,000元,請說明計算方式(諸如:搭乘 大眾運輸之起、迄點為何、每月搭乘次數、每段票之金額等),並請提出支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儲值證明、車票等)。 ㈤承前㈢,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內必要支出項目中, 列有每月支出手機費1,000元,請說明目前每月有使用高額 手機資費之原因及必要。 二、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如南山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0)、保險費繳 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三、聲請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如資產公司 等)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 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如無亦請註明)。五、聲請人如領有社會補助、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如身 障補助、兒少補助、低收入戶補助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 額及領取期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諸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無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 六、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