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4號聲 請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周意軒 相 對 人 江國星 江金鎮 盧淑婉 鏶鑫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世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如附表(一)所示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二)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蔡梅蓮 附表(一): 相 對 人 鏶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37樓之1 清 算 人 陳世英律師 附表(二) : 相 對 人 江國星 住台北市○○區市○○道○段000號18 樓之9 江金鎮 住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0樓 盧淑婉 住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鏶鑫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37樓之1 清 算 人 陳世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