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朱嘉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41號 上 訴 人 朱嘉智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黃佳明(原名:黃國杰)、林郡頡(原名:林世昕)、凃秉浤、王莉翎、巫思慧(原名:巫婉毓)、黃素妃間107年度訴字第1141號清償債 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9,9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吳昭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