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638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陳志源 被 告 棠朝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欽池 被 告 呂昭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捌拾伍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就附表所示產品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借據第31條(見本院卷第12頁)在卷可稽,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未於言詞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 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棠朝國際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 ,借款期間為106年2月23日起至111年2月23日止,被告須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金,按月計付利息。利息約定為按年息3.5%(依臺灣土地銀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1.09% 加2.41%)計;被告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在6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被告棠朝國際 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楊欽池、被告呂昭弦並就上開借款與原告訂立連帶保證契約,依約定連帶保證人就棠朝國際有限公司對原告所負一切債務,與債務人對於原告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二)詎被告棠朝國際有限公司僅繳納至106年12月19日,迄今尚 欠255萬元未受清償,依借據第9條之規定,被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棠朝國際有限公司自應清償其所積欠之款項。原告於107年3月21日寄發催告通知函與被告棠朝國際有限公司、楊欽池、呂昭弦。被告楊欽池、呂昭弦就附表所示之貸款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與被告棠朝國際有限公司連帶負清償責任。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臺灣土地銀行放款利率查詢資料、臺灣土地銀行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資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民事委任書、催告函三份(見本院卷第9頁至第25頁、第31頁),核屬相符,已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次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 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同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度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要旨參照)。被告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棠朝國際有限公司自應負清償責任,被告楊欽池、呂昭弦就上開債務為棠朝國際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連帶負清償責任。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之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 擔。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杜慧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惠娟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 │編號│項目 │計息本金│利息請求期間及計│違約金請求期間及計算│ │ │ │ │算方式 │方式 │ ├──┼────┼────┼────────┼──────────┤ │01 │借款300 │255萬元 │自106年11月23日 │自106年12月24日起至 │ │ │萬元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107年6月23日止,按年│ │ │ │ │利率3.5%計算之利│利率0.35%計算之違約 │ │ │ │ │息。 │金,暨自107年6月24日│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 │ │ │ │率0.7%計算之違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