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33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訴訟代理人 湯宗翰 被 告 查爾斯國際語言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翰霆 被 告 黃耀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臺幣壹萬貳仟柒佰捌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玖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被告黃耀興(下稱黃耀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自明。本件訴之聲明中原告原請求利息起算日為民國107 年2 月26日、違約金起算日為同年3 月27日(見本院卷第8 頁),嗣減縮如附表所載(見本院卷第100 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查爾斯國際語言有限公司(下稱查爾斯公司)與原告於民國106 年4 月24日簽立借據暨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放款帳號:140-71-23934號、102-71-23941號),借款期間自同年月26日起至108 年4 月26日止、利息按原告月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3.46% 計算(現為4.52% ),並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任一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停止營業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應加計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付之違約金。被告陳翰霆(下稱陳翰霆)、黃耀興則任查爾斯公司連帶保證人,約定於查爾斯公司未依約履行時,即負責立即全數付清查爾斯公司債務。詎查爾斯公司自107 年2 月2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更遭媒體披露經營不善而倒閉,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仍積欠118 萬8,572 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陳翰霆、黃耀興為查爾斯公司連帶保證人,應同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黃耀興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查爾斯公司與陳翰霆部分:伊同意原告請求,但目前營運不善,無法一次清償,希望能協商等語,資為抗辯。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聞報導、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備償餘額查詢、借據、約定書、交易明細查詢、放款利率查詢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1頁至第27頁),查爾斯公司與陳翰霆亦承認有此債務,足認原告主張,應屬實在。查爾斯公司與陳翰霆雖請求協商,惟因查爾斯公司自107 年1 月26日繳納款項後,遲至同年3 月16日始繳納部分款項,此後更無其餘繳納,依約定書第5 條第1 項約定,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全部連帶清償,如有協商需求,應由兩造自行解決,是伊所辯,尚難憑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以及聲請宣告假執行,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 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計1 萬2,781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確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湘茹 附表:(金額:新臺幣/日期:民國) ┌──┬─────┬─────────────────┬──────────────────┐ │編號│現欠本金 │利息計算起迄日及利率 │違約金計算起迄日及利率 │ │ │ ├─────────────┬───┼────────┬─────────┤ │ │ │起迄日 │年利率│起迄日 │違約金 │ ├──┼─────┼─────────────┼───┼────────┼─────────┤ │1 │1,188,572 │107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4.52% │自107 年3 月28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 │ │ │ │ │起至清償日止 │分按前開利率10% ,│ │ │ │ │ │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按前開利率20% 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