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11號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江佩璇 被 告 鴻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郭宗訓 被 告 簡榮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7 月30日上午9 時36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