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2號上 訴 人 威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賓 被 上訴人 亞伯笙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萬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1,263 元(計算式:1,604,250 -802,987 =801,26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並依同法第441 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宇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鍾子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