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657號原 告 煒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涵鑌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林芝羽律師 陸怡安律師 被 告 李佳錚 法定代理人 李俊生 蔡耀菱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之先位聲明 係依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備位聲明係於契約不生效力時,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向被告請求返還所受利益,有起訴狀在卷可稽,堪認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且各標的應為選擇者,依上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核為新臺幣貳佰伍拾伍萬陸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內補繳貳萬陸仟參佰肆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賴靖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