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720號上 訴 人 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周博陽 上列上訴人博俊體能事業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陸家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7 月25日所為判決,於108 年8 月17日提起上訴。核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等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立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