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加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0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947號原 告 松屋食品企業社即楊喬云 被 告 王暐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書記官 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