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65號原 告 青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玉蘭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被 告 成珮瑜 成采穎 兼 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及 下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榛榛 被 告 吳惠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附表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詹玗璇 附表 ┌──┬──────────────┬──────────────┐ │編號│ 原判決誤載之內容 │ 更正後之正確內容 │ ├──┼──────────────┼──────────────┤ │ 1 │附表編號1 中關於「臺北市新店│「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 │區玫瑰段1135地號土地」之記載│土地」 │ ├──┼──────────────┼──────────────┤ │ 2 │附表編號2 中關於「臺北市新店│「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 │區玫瑰段1136地號土地」之記載│土地」 │ ├──┼──────────────┼──────────────┤ │ 3 │附表編號3 中關於「臺北市新店│「新北市○○區○○段0000○號│ │ │區玫瑰段4150建號(門牌號碼:│(門牌號碼:新北市新店區富貴│ │ │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5│街11巷11號5樓)」 │ │ │樓)」之記載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