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黃博怡、亞繆蕾有限公司、徐瑞蓮、陳智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57號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訴訟代理人 李金火 被 告 亞繆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瑞蓮 被 告 陳智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授信約定書第19條約定可憑,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亞繆蕾有限公司(下稱亞繆蕾公司)於民國105年12月1日邀同被告徐瑞蓮、陳智明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據,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同 年月2日起至108年12月2日止,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本 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2.9%機動計付(現為年息3.99%), 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按 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又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 未依約清償本金時,上開借款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亞繆蕾公司未依約還款,尚積欠233萬3336元, 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尚未清償。依約被告亞 繆蕾公司應即清償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被告徐瑞蓮、陳智明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㈡被告亞繆蕾公司於105年12月1日邀同被告徐瑞蓮、陳智明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週轉金貸款契約,向原告申請200 萬元週轉金貸款,約定動用期間自同年月2日起至106年12月2日止,每次由立約人出具借據或票據申請循環或分批動用 借款,每筆借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利率按原告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2.86%機動計付(現為年息3.95%),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六個月以 上,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亞繆蕾公司於106年6 月5日出具借據借款200萬元,期間自該日起至同年12月5日 止,然被告亞繆蕾公司未依約還款,尚欠200萬元及附表編 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 定,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被告亞繆蕾公司應即清償所有未償還之全部款項,被告徐瑞蓮、陳智明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借據、週轉金貸款契約、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款還款明細查詢單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薛中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陳立俐 附表: ┌──┬────┬─────────┬─────────┬───────────┐ │編號│項目 │請求本金(新臺幣)│應給付之利息 │應給付之違約金 │ │ │ │ │ │ │ ├──┼────┼─────────┼─────────┼───────────┤ │1 │借據 │2,333,336元 │自民國106年8月2日 │自民國106年9月3日起至 │ │ │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息3.99%計算 │內,按左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 │2 │週轉金貸│2,000,000元 │自民國106年8月5日 │自民國106年9月6日起至 │ │ │款 │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 │ │ │ │息3.95%計算 │內,按左開利率10%,逾 │ │ │ │ │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 │ │ │ │ │ │開利率20%計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