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1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名譽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125號原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告 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俊賓 被 告 王維宏 江謝鎮同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黃任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名譽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四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被告同意、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等規定,訴請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之道歉啟事,以半版(黑字體十六號字)之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各一日,及連續一個月以至少半頁篇幅刊登於被告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全球公司)之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sinyiglobal.com/ )首頁顯著位置,暨將本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各一日;嗣於民國一○八年一月二十三日以民事準備㈡狀,不變更訴訟標的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惟變更請求刊登本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書之對象為被告信義全球公司;再於同年二月二十六日本院審理時,當庭撤回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九條之請求權基礎。核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撤回部分訴訟標的,並經被告到庭表示沒有意見,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伊公司經營之「永慶房屋」品牌體系與訴外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信義房屋公司)經營之「信義房屋」品牌體系,均係國內房地產買賣知名品牌,兩者具競爭關係,被告信義全球公司為信義房屋公司轉投資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且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緣有不明人士於Facebook社群網站(下稱臉書)成立名為「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專頁(下稱「黑心信義」專頁),意欲披露信義房屋公司黑心作為,並令受害消費者獲得賠償。詎被告王維宏為被告信義全球公司顧問發展部部門主管兼媒體發言人,竟擷取「黑心信義」專頁頁面,於一○七年五月二日下午十時五十九分在其個人臉書專頁以本人名義,在該擷取之頁面上方貼文如附表編號一之一所示,及在該擷取頁面右側之相關的粉絲專頁中,圈選「永慶幸福同學會」,並註記「秒懂」等語如附表編號一之二所示,該貼文內容設定為朋友可瀏覽,係未經查證,遽以不實貼文內容為事實陳述,指控「黑心信義」專頁由伊指使員工成立管理,而「黑心」一詞於教育部國語辭典意喻人陰險狠毒、泯末天良,以此影射伊以不當手段從事不公平競爭,且設定為朋友可閱覽,公眾得共見共聞,足使多數觀看者對伊產生負面評價,顯已嚴重貶損伊社會評價與名譽,不法侵害伊名譽權;另被告江謝鎮同為被告信義全球公司代理二部專案襄理,竟於一○七年五月三日在「黑心信義」專頁標題「【信義房屋黑心實錄】鳳山濤花園」公開貼文之留言欄,以臉書暱稱Chen Tung Chiang Hsieh名義留言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貼文內容,亦未見被告江謝鎮同合理查證,驟以上開不實之事實陳述指控伊唆使員工成立「黑心信義」專頁,並以旁門左道等暗喻伊不循正軌之不佳字詞,污衊伊唯利是圖、非法資遣員工,亦足使觀看者產生伊使用不正手段抹黑、打擊競爭對手等負面評價,減損伊名譽。則兩造本為競爭對手,而被告王維宏與江謝鎮同為被告信義全球公司之高階經理人,渠等對於在社群媒體上發表言論可能侵害他人名譽一節當無不知之理,仍於臉書上公開發表對伊之侵權言論,堪認出於被告信義全球公司之積極指使抑或消極未制止,客觀上足認與執行職務有關,被告信義全球公司應就被告王維宏與江謝鎮同之侵權行為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等規定,訴請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之道歉啟事,以半版(黑字體十六號字)之篇幅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各一日,及連續一個月以至少半頁篇幅刊登於被告信義全球公司之公司網站(網址:http://www.sinyiglobal.com/ )首頁顯著位置,另被告信義全球公司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刊登於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及蘋果日報全國版第一版各一日,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被告則以:被告信義全球公司之母公司信義房屋公司位居國內房地產仲介業龍頭,成立以來善盡社會責任,崇尚公平競爭,獲獎無數,反觀原告屢屢透過其實質操控之網路媒體「好房網」對信義房屋公司為不實報導,為捍衛商譽,信義房屋公司不得已於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對原告起訴,未料短短數日後,原告即提起本件訴訟並大肆訴諸媒體,其心不無可議。本件被告王維宏所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貼文內容,係表達其發現臉書演算法之計算結果,顯示「黑心信義」與「永慶幸福同學會」兩粉絲專頁之經營者或使用者具一定程度之共通性,措詞合宜並無不妥,乃本其認知客觀事實而為陳述,其內容並未指摘原告設立「黑心信義」專頁,原告亦未舉證證明該貼文內容如何影響其社會評價,請求被告王維宏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並無理由。另被告江謝鎮同所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貼文內容,僅表達「黑心信義」專頁的「小編」根本是「永慶的員工」之意見,從來沒有在貼文內指涉、特定任何關於原告公司之文字,該貼文內容指涉對象並非原告公司,且該貼文內容係基於客觀事實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出於善意所發表之適當評論,亦未造成社會對原告名譽之評價貶損,再「黑心信義」專頁原名為「黑心房仲,還我錢來」,原告嗣於一○七年二月二日對信義房屋公司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同年月十三日遭媒體踢爆以創設之「好房網」攻擊信義房屋公司,月餘後同年三月十五日「黑心信義」專頁,即更名為「黑心信義,還我錢來」,時間點之接近令人起疑,且「黑心信義」專頁之貼文時間固定在上班日下午五至六時,若非雇主支持絕無可能,原告復有遭國內報章雜誌披露無預警資遣、逼退員工之情事,被告江謝鎮同綜合上情,本於合理懷疑該「黑心信義」專頁應係原告指使員工創設,係基於客觀事實善意表達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貼文內容。則被告王維宏、江謝鎮同之言論既無不法,而係就與公共利益有關而可受公評之事,基於客觀事實發表之善意評論,並無任何侵害原告公司營業名譽之情事,且附表所示貼文均係被告王維宏、江謝鎮同下班後在非上班地點,復未揭露任職公司資訊之情形下,就非屬渠等職務內容,基於個人使用臉書之習慣而以個人名義所發表者,客觀上與執行渠等在被告信義全球公司之業務完全無關,渠等發表上開貼文之行為自非被告信義全球公司之行為,亦與競爭之目的無任何關聯,原告主張被告信義全球公司應負民法僱用人之侵權行為責任,並有公平交易法不公平競爭之行為云云,自無所據。為此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宣告免為假執行等語置辯。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參見本院卷第三四○頁至第三四一頁):㈠被告信義全球公司為信義房屋公司轉投資五千萬元且持股百分之百之子公司(見本院卷第二五頁至第二六頁)。 ㈡臉書有「黑心信義」專頁存在(見本院卷第三九頁)。 ㈢被告王維宏為被告信義全球公司顧問發展部部門主管兼任發言人,曾擷取「黑心信義」專頁頁面,於一○七年五月二日晚間十時五十九分於個人臉書專頁以本人名義,在該擷取之頁面上方貼文如附表編號一之一所示,及在該擷取頁面右側之「相關的粉絲專頁」項下,圈選「永慶幸福同學會」並註記「秒懂」等語如附表編號一之二所示,該則貼文內容設定為朋友可瀏覽(見本院卷第四七頁)。 ㈣被告江謝鎮同為被告信義全球公司代理二部專案襄理,曾於一○七年五月三日在「黑心信義」專頁標題「【信義房屋黑心實錄】鳳山濤花園」公開貼文之留言欄,以臉書暱稱ChenTung Chiang Hsieh 名義留言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貼文內容(見本院卷第四六頁)。 五、惟原告主張被告王維宏、江謝鎮同分別為如附表編號一、二「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內容」欄所示貼文內容侵害其名譽,應連帶負擔費用刊登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及被告信義全球公司應負擔費用刊登本件最後事實審判決書等情,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辭置辯。茲就兩造間爭執事項敘述如下: ㈠按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有實現個人自我、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為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者,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者,兩者均為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重要性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兩者保障之平衡。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發生衝突時,現行法對於行為人刑事責任之調和機制,建立在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真實不罰」及第三百十一條「合理評論」規定,及大法官釋字五○九號解釋所創設合理查證義務的憲法基準上;至於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惟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九十年台上字第六四六號判例、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六六四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有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依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事件特性為不同考量;後者則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為主觀之價值判斷,無所謂真實與否,在民主多元社會,各種價值判斷均應容許,而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僅能藉由言論自由之市場機制,使真理愈辯愈明而達到去蕪存菁之效果;惟事實陳述本身涉及真實與否,與意見表達在概念上偶有流動,有時難期涇渭分明,若言論係以某項事實為基礎,或發言過程中夾論夾敘,將事實敘述與意見評論混為一談者,在評價言論自由與保障個人名譽權之考量上,仍應考慮事實之真偽。故行為人所述事實如能證明其為真實,或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足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參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或行為人之意見表達,係對於可受公評之事,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或非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可不問事之真偽,認係善意發表之適當評論者,因不具違法性,均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尚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惟行為人所述事實倘足以貶損他人之社會評價,而行為人既未能證明所陳述事實為真,亦無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縱令所述事實係轉述他人之陳述,如明知他人轉述之事實為虛偽或未經相當查證即公然轉述該虛偽之事實,或行為人對於未能確定之事實,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足以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者,均屬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之名譽,應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六九號、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王維宏就如附表編號一所示貼文內容,客觀上並無致原告公司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不能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原告主張被告王維宏就如附表編號一「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內容」欄所示貼文內容侵害其名譽。惟該貼文內容「做此專頁的人反串的很用心,但臉書的演算法還是出賣了你,哈哈」、圈選「永慶幸福同學會」,並註記「秒懂」等語,均無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字樣,有原告提出之上開被告王維宏個人臉書專頁(見本院卷第四七頁)在卷可查,自無指控原告為「黑心信義」專頁之經營者或曾指使員工成立管理該「黑心信義」專頁之情事。雖原告主張被告王維宏上開圈選之「永慶幸福同學會」,係原告公司成立之粉絲專頁,且在該文字前有原告註冊取得專用權且使用達二、三十年之商標圖樣,該文字下方尚有「公司」二字,故閱讀者可認知該「永慶幸福同學會」粉絲專頁係由原告公司成立之粉絲專頁等語;惟該指涉之對象「永慶幸福同學會」縱係原告公司成立之粉絲專頁,然與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究為不同之公司或團體,尤其該「永慶幸福同學會」下方有「公司」二字,極易使閱讀者認為該「永慶幸福同學會」係另一獨立之公司,至於該「永慶幸福同學會」前方之商標圖樣,係屬何公司或團體所專用,更非閱讀之第三人所能辨識。是不能謂上開貼文內容所指「永慶幸福同學會」等同原告公司,原告據此主張上開貼文內容指控原告指使員工成立管理「黑心信義」專頁云云,不足採信,則該貼文內容既無指涉原告公司為「黑心信義」專頁之經營者或曾指使員工成立管理該「黑心信義」專頁,原告公司名譽即無受損之可能,被告王維宏所為上開貼文內容,客觀上不足認有何造成原告公司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之情事。 ⒉又被告王維宏所為上開貼文內容,係在擷取「黑心信義」專頁頁面張貼在其個人臉書專頁後所為貼文,此觀附表編號一之一所示貼文在該擷取之頁面上方,內容為「做此專頁的人反串的很用心,但臉書的演算法還是出賣了你,哈哈」等語,附表編號一之二所示貼文,在該擷取之「黑心信義」專頁頁面右側之「相關的粉絲專頁」項下,圈選「永慶幸福同學會」,並註記「秒懂」等語,相關貼文位置及內容均在針對所擷取之頁面而為甚明,足見被告王維宏所為上開貼文內容,係本於其對所擷取之「黑心信義」專頁頁面觀察所得後,依其主觀認知表示做此專頁的人「反串的很用心」,但還是遭臉書的演算法「出賣了..哈哈」,「秒懂..永慶幸福同學會」為該「黑心信義」專頁之「相關的粉絲專頁」等個人見解,則該「反串的很用心」、「出賣」、「哈哈」及「秒懂」等用語,自屬被告王維宏主觀之價值判斷,核屬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又該「黑心信義」專頁之內容涉及不動產仲介業與消費者間履約資訊,甚至悠關信義房屋公司是否真如該專頁名稱「黑心」一詞之判斷,則該專頁之製作人或經營者與「永慶幸福同學會」之經營者或使用者,在網路活動是否具有關係,核屬消費者判斷履約品質之重要評估資訊之一,該貼文內容自屬可受公評之事;而被告王維宏上開「反串的很用心」、「出賣」、「哈哈」及「秒懂」等貼文內容,相對於「黑心」一詞,顯然並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或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是無造成原告公司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之情事,自難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⒊雖原告主張被告王維宏所為上開貼文內容,係以間接之方式影射「黑心信義」專頁係由其公司指使員工所成立管理者,故該貼文內容屬於非價值判斷且具有可證明性之「事實陳述」等語。惟被告王維宏所為如附表編號一「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內容」欄所示貼文內容,既無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字樣,亦無直指「永慶幸福同學會」為「黑心信義」專頁之經營或管理者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已如前述,並有原告提出之上開被告王維宏個人臉書專頁在卷可稽,已不足認被告王維宏有何指控「原告曾指使員工成立管理『黑心信義』專頁」之事實陳述。再縱依原告「間接影射」之方式推論被告王維宏確有上開指控之「事實陳述」;惟被告王維宏擷取後張貼在其個人臉書專頁之頁面,確為「黑心信義」專頁之頁面,該頁面右側並確有「相關的粉絲專頁」項目,該項目下復確有「永慶幸福同學會」等字樣之事實,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上開被告王維宏個人臉書專頁在卷可查,則該擷取後張貼在被告王維宏個人臉書專頁之「黑心信義」專頁頁面,既非虛偽捏造而係真實存在者,足認被告王維宏係本於所擷取客觀真實之「黑心信義」專頁頁面,進而為原告所謂之「事實陳述」,而該「事實陳述」內容既本於真實存在之「黑心信義」專頁頁面而來,顯然不論臉書演算法程式功能為何,揆諸首揭說明,依被告王維宏在其貼文內容所提之證據資料,足認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指控之「事實陳述」為真實,亦不足認有何造成原告公司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之情事,自不能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㈢被告江謝鎮同就如附表編號二所示貼文內容,客觀上亦無致原告公司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是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不能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⒈被告江謝鎮同就如附表編號二之一「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內容」欄所示貼文:「小編根本是永慶的員工..硬要組一個黑心信義..」等語,原告主張該內容已直指「黑心信義」專頁係由原告公司指使員工所成立等語,為被告所否認,抗辯該段文字並無提到原告「指示」員工成立「黑心信義」專頁等語。查上開貼文內容所指「永慶」二字,是否係指原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或係指前項被告王維宏在其個人臉書專頁擷取頁面顯示之「永慶幸福同學會」?並非無疑。縱認該貼文之語意,係指「黑心信義」專頁的小編即為原告公司的員工,且該內容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有可證明性,核屬事實陳述,而非意見表達。惟被告江謝鎮同上開貼文內容,係針對「黑心信義」專頁小編在關於標題「【信義房屋黑心實錄】鳳山濤花園」項下公開貼文及再貼文所為之回應,觀該標題項下小編貼文及再貼文內容:「..所有曾經透過信義房屋買賣房子的消費者..你若感覺權益受損,房子賣太便宜,或是買得太貴,你都可依法請信義房屋負起責任..」、「首先再度澄清,我們跟信義沒有任何房屋買賣糾紛。本社群的目標,在實現房屋交易的轉型正義..除非信義..道歉,並且負起..責任..否則,房屋的交易不可能真正公平..歡迎繼續給我們指教!」等語(見本院卷第四六頁末段、第四七頁第二段),足見該專頁小編係以公正第三者立場自居,訴諸所有透過信義房屋公司買賣房屋之消費者,要求該公司對買賣價格不合理之事道歉並負起責任,該專頁之小編,顯非遭信義房屋公司以不合理買賣價格對待之消費者,足見該專頁係由特定團體或組織為特定目的有計劃而成立者;又被告王維宏於上開一○七年五月三日貼文之前一日,曾在其個人臉書專頁擷取「黑心信義」專頁頁面,該頁面右側「相關的粉絲專頁」項下顯示「永慶幸福同學會」等文字為真正,已如前述;對照原告經營之「永慶房屋」品牌體系與信義房屋公司經營之「信義房屋」品牌體系,均係國內房地產買賣知名品牌,兩者具競爭關係等情,為原告所自承。足見被告江謝鎮雖不能證明「黑心信義」專頁的小編即為原告公司員工等情為真實,但依該專頁小編之貼文及再貼文內容、其貼文前一日被告王維宏個人臉書專頁擷取「黑心信義」專頁之頁面內容,及原告與信義房屋公司間具競爭關係等情節,推論該「黑心信義」專頁小編即為原告公司的員工,應認非憑空捏造或刻意虛構事實,而係對所推論之事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是不能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⒉又被告江謝鎮同就如附表編號二之二貼文:「..待久了只學會一些旁門左道,又沒賺到錢,公司覺得你沒利用價值時就把你fire..」等語,該貼文內容指涉對象,顯係指前文「硬要組一個黑心信義」的「小編」,足見被告江謝鎮同本於其觀察該小編組織「黑心信義」專頁之認知,主觀評論組織此專頁的小編,在「這家公司..待久了」只學會一些「旁門左道..又沒賺到錢」,公司覺得沒利用價值時就會被「fire(辭退)」等語,該「旁門左道」、「沒賺到錢」及被「fire」等用語,顯係對該小編在「這家公司」現在處境及未來前景之主觀判斷,核屬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而該小編現在處境縱有不堪或未來前景堪慮,亦屬被告江謝鎮同對該小編組織「黑心信義」專頁結果之意見表達,不能當然即認原告公司在社會上評價有何受到貶損。至上開指該小編在「這家公司..待久了」只學會一些「旁門左道..又沒賺到錢」及「公司」覺得沒利用價值時就會被「fire」,所指「這家公司」或「公司」是否即為原告公司,並非無疑,已如前述;縱認所謂「這家公司」或「公司」係指原告公司,亦不能當然謂該小編所學會之「旁門左道」係原告公司指導或教授者,「沒賺到錢」即當然謂係原告公司苛扣所致,被「fire」想當然為原告公司忽視小編價值而辭退之故,是以被告江謝鎮同對該小編現在處境及未來前景之主觀判斷,不能當然推論出:原告公司有上開指導或教授「旁門左道」、苛扣致小編「沒賺到錢」或沒來由「fire」小編之情事,是不能謂原告公司有何因此在社會上評價受貶損之情事;再若認被告江謝鎮同上開貼文內容,可推論出原告公司確有上開指導或教授小編「旁門左道」、苛扣致小編「沒賺到錢」或沒來由「fire」小編之情事,惟本件「黑心信義」專頁之貼文內容,係屬可受公評之事一節,已如前述,又原告與其前員工訴外人孫志仁間確有勞資糾紛等訴訟事件繫屬法院等情,並據被告提出該民事事件二審判決書(見本院卷第二○二頁至第二一九頁)到院,且被告江謝鎮同上開「旁門左道」、「沒賺到錢」及被「fire」等貼文內容,相對於「黑心」一詞,不足認有何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或以損害他人名譽為唯一目的,足見原告公司社會上評價並無何受到貶損之情事,亦難令被告江謝鎮同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㈣原告主張被告信義全球公司應就被告王維宏、江謝鎮同上開貼文內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並應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事業不得為競爭目的而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均不足採: 本件被告王維宏、江謝鎮同各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貼文內容,均無致原告公司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是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情事,不能令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等情,已如前述,且上開被告王維宏貼文時間為晚間十時五十九分,非在上班時間,該二人貼文內容均未揭露任職公司資訊,則該二人就非屬渠等職務內容,基於個人使用臉書習慣以個人名義所發表之上開貼文,客觀上與該二人執行被告信義全球公司之職務行為,自屬無關,是以原告主張被告信義全球公司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僱用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之規定,與被告王維宏、江謝鎮同就上開貼文內容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云云,即不足採。又被告王維宏、江謝鎮同上開貼文內容,既非執行被告信義全球公司職務行為,且各該貼文內容均無致原告公司社會上評價受到貶損,是既不足認上開貼文係屬被告信義全球公司自己之行為,且各該貼文內容亦無以競爭之目的而損害原告公司營業信譽之情事,則原告主張被告信義全球公司應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三條事業不得為競爭目的而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云云,亦不足採。 ㈤準此,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王維宏、江謝鎮同就如附表「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內容」欄所示貼文內容侵害其名譽,應與被告信義全球公司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及被告信義全球公司為不公平競爭損害其營業信譽云云,均不足採,則就原告請求回復其名譽及回復營業信譽之方式,是否適當?等情,已無再予審究之必要,附此敘明。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王維宏、江謝鎮同分別就如附表編號一、二「原告主張侵權行為內容」欄所示貼文內容,有侵害其名譽權之情事,及被告信義全球公司有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原告營業信譽之情事云云,均不足採;被告抗辯被告王維宏、江謝鎮同各就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貼文內容未侵害原告名譽權,且被告信義全球公司並無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原告營業信譽之情事等語,則堪採信。從而,原告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侵權行為及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三條不公平競爭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連帶負擔費用將如附件所示道歉啟事刊登在報紙及被告信義全球公司網站,及被告信義全球公司應負擔費用將本件民事訴訟最後事實審判決書內容登報,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另行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 ┌───┬───┬─────────┬───────┬───┐ │編號 │貼文者│貼文全部內容 │原告主張侵權行│本院卷│ │ │ │ │為內容 │頁次 │ ├─┬─┼───┼─────────┼───────┼───┤ │一│之│被告王│在擷取之「黑心信義│貼文「做此專頁│第四七│ │ │一│維宏 │」專頁頁面上方,貼│的人反串的很用│頁 │ │ │ │ │文「做此專頁的人反│心,但臉書的演│ │ │ │ │ │串的很用心,但臉書│算法還是出賣了│ │ │ │ │ │的演算法還是出賣了│你,哈哈」 │ │ │ │ │ │你,哈哈」 │ │ │ │ ├─┤ ├─────────┼───────┤ │ │ │之│ │在上開「黑心信義」│圈選「永慶幸福│ │ │ │二│ │專頁頁面右側之相關│同學會」,並註│ │ │ │ │ │的粉絲專頁中,圈選│記「秒懂」 │ │ │ │ │ │「永慶幸福同學會」│ │ │ │ │ │ │,並註記「秒懂」 │ │ │ ├─┼─┼───┼─────────┼───────┼───┤ │二│之│被告江│小編根本是永慶的員│小編根本是永慶│第四六│ │ │一│謝鎮同│工,不甘有黑心黃領│的員工..硬要組│頁 │ │ │ │ │帶,硬要組一個黑心│一個黑心信義..│ │ │ │ │ │信義,真的是很無聊│ │ │ │ ├─┤ │的舉動,勸小編趕快├───────┤ │ │ │之│ │離開這家公司,待久│..待久了只學會│ │ │ │二│ │了只學會一些旁門左│一些旁門左道,│ │ │ │ │ │道,又沒賺到錢,公│又沒賺到錢,公│ │ │ │ │ │司覺得你沒利用價值│司覺得你沒利用│ │ │ │ │ │時就把你fire,聽聽│價值時就把你fi│ │ │ │ │ │老人言,不要到時悔│re.. │ │ │ │ │ │不當初! │ │ │ └─┴─┴───┴─────────┴───────┴───┘ 附件: ┌───────────────────────────┐ │道歉啟事: │ │道歉人於臉書(FACEBOOK)社群網站「黑心信義‧還我錢來」│ │粉絲專業貼文下方留言,不實影射該專頁係永慶房屋仲介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永慶房屋)所設立與操控,並於留言中為貶損│ │永慶房屋信譽之不實言論,致損害永慶房屋之名譽權,謹此公│ │開向永慶房屋為深切誠摯之道歉,以回復永慶房屋之名譽,並│ │切結承諾爾後絕不會再有相同或類似行為。 │ │道歉人 │ │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媒體發言人王維宏 │ │信義全球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專案襄理江謝鎮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