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33號原 告 金商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文瑞 訴訟代理人 李家民 被 告 邱啟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且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8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郭瀞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