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40號 原 告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即周莉玲、周莉榕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 黃子盈律師 參 加 人 張淯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律師 複 代理人 周宣律師 柯雪莉律師 被 告 何文綺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複 代理人 惠嘉盈律師 江國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