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 當事人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40號 上 訴 人 信義房屋股份有限公司 (即周莉玲、周莉榕之承當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薛健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何文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萬78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陳嬿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