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詠臻企業行、姜慧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8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詠臻企業行 法定代理人 姜慧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空軍保修指揮部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 年9 月1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039,05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是上訴人上訴利益為1,039,0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 條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周慈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