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61號上 訴 人 周水發 被 上訴人 張振凱 旺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友善 被 上訴人 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楊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張振凱、旺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大都市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7 年5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鞠云彬